军山街道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7-30 10:10 作者: 信息来源: 军山街道办事处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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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负责人信息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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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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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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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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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公务员招考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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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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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taptap点点安卓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taptap点点安卓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taptap点点安卓指南和taptap点点安卓目录应当及时更新。taptap点点安卓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taptap点点安卓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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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taptap点点安卓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taptap点点安卓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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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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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taptap点点安卓申请的情况,因taptap点点安卓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taptap点点安卓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taptap点点安卓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taptap点点安卓申请的情况,因taptap点点安卓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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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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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解释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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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区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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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区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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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补发、换发、核发、注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核发、变更、补办、注销、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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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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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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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食品摊贩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初审);残疾人证换证(初审);残疾人证补领(初审);残疾人证变更(初审);残疾人证迁移(初审);残疾人证注销(初审);孤儿认定(初审);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初审);特困人员认定(初审);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颁证);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换证);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补发);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变更)、户口迁移审批;户口登记、注销、项目变更更正;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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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对无采集证及不按证采集行为的处罚;对野生植物的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有关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活禽经营市场及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免疫和处理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规范的处罚;对违规从事农机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taptap点点安卓、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防汛检查;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的检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备案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taptap点点安卓、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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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核发居住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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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出具户口证明;核发居民身份证;国有、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变更、登记申报;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咨询;社会保障卡申请、启用、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领换领及换发、注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结算)、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医保服务事项查询及咨询服务;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宣传咨询;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咨询;《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初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初审);残疾人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残疾人求职登记;残疾人职业培训需求登记;农村危房改造;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初审);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初审);人口计生政策宣传;生育登记服务(生育登记信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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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使用范围、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联系电话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抽查检查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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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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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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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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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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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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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区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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