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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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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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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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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 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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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 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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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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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公务员招考 |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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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事业单位招聘 |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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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taptap点点安卓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taptap点点安卓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taptap点点安卓指南和taptap点点安卓目录应当及时更新。taptap点点安卓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taptap点点安卓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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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taptap点点安卓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taptap点点安卓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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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息 |
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taptap点点安卓申请的情况,因taptap点点安卓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taptap点点安卓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taptap点点安卓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taptap点点安卓申请的情况,因taptap点点安卓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taptap点点安卓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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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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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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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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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
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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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
行业统计 数据 |
农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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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
开放数据 目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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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 事项 |
1.水产苗种产地检疫;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3.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6.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8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地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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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 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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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裁决 |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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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 事项 |
1.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2.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3.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4.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5.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10.对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管理规定的处罚1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2.对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13.对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14.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15.对违反《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管理规定的处罚16.对违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政策法规的处罚17.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18.对跨市、州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19.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货主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20.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肉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21.对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22.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23.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未经批准的处罚24.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25.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26.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7.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28.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29.对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0.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31.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32.对擅自向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设置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的行政处罚33.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34.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35.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36.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37.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质量抽检的;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不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和地点经营的处罚38.对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按照国家有关特殊兽用药品管理的规定,擅自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39.对非法保藏或者提供(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40.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改正的处罚41.对违规研制、包装、生产、销售、使用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42.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43.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4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5.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46.对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47.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48.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行政处罚49.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50.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51.对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行政处罚5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53.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54.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行政处罚55.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行政处罚56.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57.对蔬菜生产上使用禁用农药的处罚5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5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60.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6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行政处罚6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63.对不如实公示蔬菜农药残留质检结果的处罚6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65.对农业投入品不落实相关制度的处罚6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6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68.对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处罚6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70.对农产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71.对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72.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73.对进入市场、超市销售的冷鲜生猪分割肉品,经营过程脱离冷链环境的行政处罚74.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75.对小型生猪屠宰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76.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77.违反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推广、工程方案审核、持证上岗规定的行政处罚78.违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79.对擅自推广未通过论证、评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行政处罚80.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未经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81.对聘用未获取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服务的行政处罚82.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83.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84.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事指南表85.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86.对销售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87.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88.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中畜禽生产经营,或未按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或推广未依照本法规定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89.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90.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处罚91.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处罚92.对没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没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行处93.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养殖者的处罚94.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95.对违规销售种畜禽的行政处罚96.对违反蜂业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97.对农作物施药未提前3天告知邻近蜂场造成养蜂生产者损失的行政处罚9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9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10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101.对违反《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102.对倒卖、转让、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103.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104.对违反《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105.对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106.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107.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政处罚108.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109.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证或违反捕捞许可证有关规定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110.对违反《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111.对违反《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11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113.对报废的渔船继续作业的行政处罚114.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行政处罚1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116.对违反使用假、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17.对违规驾驶、操作农机行为的行政处罚118.对违规开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处罚119.对农机事故致人伤亡逃逸的行政处罚120.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121.对伪造、冒领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122.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23.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办事指南表124.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办事指南表125.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26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27.对农药销售人员不履行有关服务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128.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29.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0.对违反规定为境外制种、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1.对违反规定经营种子包装、标签、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规定以及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及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2.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或者对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3.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4.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5.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6.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7.对逃避、拒绝种子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8.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39.对未按菌种级别规定进行生产或者用栽培种扩繁菌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40.对在制种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141.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42.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143.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44.对选育、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以及从事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农业植物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45.对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没有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使用假冒或者过期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46.对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没有报省植物检疫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14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148.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149.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质量抽检的;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不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和地点经营的处罚150.对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按照国家有关特殊兽用药品管理的规定,擅自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151.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152.对倒卖、转让、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153.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154.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15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水产品)156.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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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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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 结果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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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强制 |
农民负担违规项目和款物撤销、责令清退、没收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3.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4.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5.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行政强制6.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强制7.对不合格农产品的查封扣押8.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管理规定的行政强制10.对违反《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管理规定的行政强制11.偷猎、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的管理规定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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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检查 |
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2.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4.生猪屠宰监督检查5.对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现场监督6.监督检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7.监督检查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安全情况8.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检查9.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10.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1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12.畜禽标识使用监督管理13.畜禽养殖档案监督管理14.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5.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情况监督检查16.畜禽饲养环境监督管理17.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1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19.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20.种子质量监督抽查2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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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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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1.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4.村、组财会人员任免及调整备案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6.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7.农村集体经济审计8.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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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公共服务 |
1.农机购置补贴发放2.渔业船舶水上作业生产预警信息发布及抢险救助3.农业相关产品及技术展览服务4.农业技术科普咨询服务5.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6.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7.全省畜牧新品种及畜牧、牧草、饲料等新技术的推广8.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9.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纠纷调解10.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推广和指导12.品牌推荐和产销对接13.水产技术推广服务14.渔业生态与资源项目评价15.种畜禽质量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taptap点点安卓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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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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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使用范围、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联系电话等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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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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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抽查检查结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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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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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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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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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
意见采纳情况 |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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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
决策事项目录 |
目录、标准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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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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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
听证会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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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预公开 |
听证会材料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听证参 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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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办理 |
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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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办理 |
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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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办理 |
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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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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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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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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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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